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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湖北省财政厅  日期: 2021-01-28  人气: 4592 

省直各预算部门,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 (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29号)的要求以及年度工作安排,现就2018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部门自评工作安排

(一)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

1.评价范围。2017年度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含以前年度结转资金,项目清单见附件1)。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或政策的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一并纳入绩效自评范围。项目清单中与财政部主管司局绩效评价工作任务重合的,从其规定,不重复评价。

2.评价方式。根据随同中央财政下达或备案确定的2017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以及本省分解下达至市县的区域绩效目标,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各级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省××专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格式参考附件2),撰写自评报告(格式参考附件3),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以下各级主管部门在向上级部门报送自评表和自评报告前,应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1.项目绩效评价

2018年,进一步扩大省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覆盖面,省直各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金额占本部门年初预算项目资金总额要达到100%。

(1)评价对象。2017年省直各部门归口管理或使用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省直专项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均纳入评价范围,如果同一支出政策包括省级列支资金与转移支付资金两方面内容,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合并评价。已开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中包括省级财政资金的,不重复评价。

(2)评价方式。根据年初省人大批复的绩效目标,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各级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绩效自评表(格式参考附件2),撰写自评报告(格式参考附件3),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主要用于机关运转的部门预算项目,自评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2018年,省直各部门要组织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主要对预算执行与调整情况、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分(格式参考附件4),撰写评价报告(格式参考附件5)。报告要突出重点,原则上不超过4000字。

省直各部门要加强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与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协同推进,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在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汇总生成。绩效评价等级划分标准为:90(含)分以上为优,80(含)分-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三)市县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2018年,市州级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资金金额占本部门年初预算项目资金总额要达到100%,县区级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资金金额占本部门年初预算项目资金总额要达到70%,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动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财政重点评价及再评价工作安排

2018年,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管理重点,选择部分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价。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各部门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对部门开展绩效评价过程中指标是否科学、过程是否规范、结论是否准确等情况进行复核。对绩效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地区或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将从严、从紧,问题严重的进行绩效问责。省财政厅将启动财政支出政策效果评价,建立健全预算项目调整与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开展财政支出政策效果评价。

省直各部门应按照工作安排与时间进度,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做好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保证评价工作质量。

预算绩效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中之重,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各部门单位是预算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规范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为单位内部绩效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以业务部门为主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由单位指定的牵头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绩效评价数据进行汇总评价。各级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是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准确、客观,禁止弄虚作假。绩效自评佐证材料要装订成册,单位自留备查。

(二)把握时间节点,提高绩效评价时效。

1.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市县主管部门要在4月20日前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及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自评表和报告于4月30日前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盖章后同步上报省财政厅归口资金预算管理处。各省直部门要在5月10日前,完成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和报告的审核汇总,并通过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平台上报省财政厅,纸质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归口资金预算管理处。

2: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各省直部门于6月1日前至少报送1个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其他评价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自评表和报告通过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纸质报告同时报送省财政厅归口资金预算管理处。

3.市县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各市县预算部门绩效评价的报送时间,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人大政府的工作要求合理确定。

(三)突出效果导向,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绩效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项目整改落实,推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加大评价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力度。涉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内部公开。在报送2019年度预算和2017年度决算草案时,各部门各地区要将绩效评价报告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同时上报。










湖北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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