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一体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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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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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EPC的“五位一体”?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20/03/01)
《贻林微观察4706》
EPC项目投资管控领域里我们惟一还没有想好的就是支付问题,按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10号令的规定:计量支付;按住建部2019年第12号文规定就含糊不清。之所以住建部文含糊不清,是因为12号文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EPC总承包应釆用适宜的计价方式,正是因为这种适宜非常含糊造成了支付方式的模糊。我们支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釆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所以支付釆用每月计量支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规定了《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即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的总承包活动,同时有关主管机关在对上述总承包活动进行监督时亦可适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条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全篇中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其限定了规范性文件全篇的适用范围,是判断某个工程总承包是否适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前提。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贻林微观察6258》
解开EPC投资管控迷局的钥匙还有一把就是:发包人提供资料有错误的纠纷避免。很明显,EPC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应为其提供资料的错误负责,但是计价规范却给出了许多免责条件。作为一个 EPC项目的总咨询师不能在这种情况发生后再处理,而应该事先避免。因为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有误对项目是有巨大伤害。EPC项目总咨询师应该建议业主事先规定:潜在投标人有详勘补勘的义务,费用可以合理分担,或计入投标价格;同时潜在投标人可以要求召开讨论会,与发包人讨论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的合理性和精准程度。
作为国际通用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集设计、采购、施工于一体,有利于落实承包责任、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提升投资效益,近年来在国内发展迅速。国家和地方层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2019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鼓励和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规范和促进相关市场交易行为。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
《贻林微观察6265》
EPC项目招标越靠前,则总承包商越具有对赌性质,也应承担更多风险。反之,EPC项目招标越往后移,直至初步设计后招标,则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越小。《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规范》作了这样的规定,比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有错误时,总承包商责任分担就体现了这一原则。
工程总承包(在此特指承包人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阶段,而非指传统的施工总承包)由于不同项目的发包时点、发包人要求、项目的技术成熟度都存在的明显差异,所以相对而言工程总承包的合同范本不像“施工合同范本”可以直接“拿来主义”,而更多只能起到参考性作用。
工程总承包模式所应采取的风险分担方式更接近于“一事一议”,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计价规范”提供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风险分担方式选择的灵活性,是推动工程总承包效率提升的重要举措。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裁处规则》
《贻林微观察5692》
线上参加《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裁处规则》专家论证会,颇有感触。第一,法律思维跟专业思维大多一致,也有认识上的差异,但是求大同存小异还是有可能的。第二,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事事强调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则不可为;专业工作者则强调需求牵引,有需求必须想办法解决。第三,法律工作者有理有据,头头是道,非常缜密;专业工作者则判断属哪一类技术问题,应用哪一类规范标准解决。总而言之,收获满满,可以用到这一期EPC投资管控班。
《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评审指南》
转自朱树英院长:
争议评审制度对于高效解决工程总承包争议具有重大的实务意义,同时争议评审新机制也已成为工程总承包模式规范推行的一大热点。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我们要深刻理解工程总承包争议评审制度的重要性,改善纠纷解决效果,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指南》的制定将有效解决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涉及行业特点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助于推动我国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事业的有序、稳健发展。
来源 | 公众号“IPPCE造价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