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加快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2019〕19号)
作者:
来源:
山东省住建厅
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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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9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加快推行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
鲁建建管字〔2019〕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在项目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涉及经济、技术、组织、管理等各有关方面的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按照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程序的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二、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三、鼓励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除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
四、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具备全牌照、全资质的咨询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五、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积极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六、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一家咨询单位(或联合体)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包含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内容的,应当招标。
七、对有资质要求的咨询服务业务,咨询单位自有资质范围内的业务应当自行完成,资质范围外的业务根据合同约定另行委托,并对委托的业务负总责。
八、咨询单位不能与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也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九、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应当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鼓励其作为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且在该企业注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任职。承担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业务中勘察、设计、造价、监理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从业人员的规定。
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咨询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与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协调,对项目实施有效管理控制。
十一、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鼓励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咨询单位不得采用低于成本价的恶性市场竞争行为。
十二、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额外增加咨询单位的责任。咨询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总责,承担相应法定责任和合同约定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十三、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
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导,加强对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积极为咨询单位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十五、各地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