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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的“双重属性”您知晓多少
作者: 奥荣全咨       来源: 全咨产学研       日期: 2023-07-25       人气: 2849

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对“工程签证”有这样的描述:“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是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就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法人代表授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


更具体一点:工程签证就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这种补充协议经双方书面确认即成为工程签证,也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有力凭据。


在日常工程实务中为什么会有“工程签证”的出现,归结起来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不外乎就是随着建设项目体量的日趋增大、工程结构的渐变复杂,再加之施工场地、建设环境、业主要求等的多端变化,使得原本相对稳定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出现了波动,就需要建设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这些变化引起的工程量或价款变化进行适当调整,这种调整一般需要当事方(业主、监理或咨询方、施工单位等)共同去确认,并以文字或影像的方式明确记录下来,以备建设工程结算时所用。


若将“工程签证”上升到司法层面来认识,工程签证当属补充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证据”和“补充协议”双重属性,自然就具有法律效力。也正是“工程签证”双重属性的存在,使其具有了“可审性”。换句话说:我们对于工程签证的理解不能片面认为,只要签证单上有签字就形成了雷打不动、无从辩驳的结算证据。


那么,怎么才能使“工程签证”合法、合规、合理?且看对以下几种常见“工程签证”签字方式的分析:


第一种情况:在工程签证单的签字栏中只有签名,未发表同意与否的意见。这种情况充其量只能称之为阅过,在以后的工程结算时其签证的可信度将会大打折扣,有时还会引起工程纠纷。


第二种情况:在工程签证单的签字栏中有“签名+同意”。这种签证方式看似简洁,实则意思含糊。特别是在乙方在签证单的内容栏里同时填写了工程量和单价情况下,若甲方代表就此在审阅完工程签证内容后,草草在审批栏签批“同意”二字,这无疑会给工程结算带来歧义。此时的甲方表述的“同意”是同意乙方所报的工程量?还是同意乙方所报送的单价?亦或二者都同意?签署意见模糊不清,极易为工程结算埋下纠纷隐患。严格说这样的签证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三种情况:在工程签证单的签字栏中有“签名+“情况属实”。如果甲方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充其量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并不能形成有效的签证。至于能否增加费用或者顺延工期期尚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如是“情况属实”,结算时先要根据合同的结算方式,审查结算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如出现重复计价现象,此时完全可以拒绝结算重复计价部分。所以,签署“情况属实”只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并没有完全确认所列项目是否可以进行结算。 


第四种情况:在工程签证单的签字栏中有“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这种情形下,甲方既确认了事实的存在并同意支付事实的费用。结算时如有因签证人员失误而引起的重复计价部分,审计单位会将问题提交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审计单位一般只能认为甲方愿意额外支付此项重复费用,或是由于某种理由甲方补贴给乙方的费用。 


第五种情况:在工程签证单的签字栏中有“签名+复核后的描述性签证意见”。签名由合同规定有权之人签署,签证内容有描述性,是认可乙方报送的量还是价,如经复核认为乙方填列的内容不实,则签批上要描述清楚实际情况及如何列入结算(列入直接费、税前造价、税后造价等)。 


通过对以上五种签署意见的分析,要求我们在对待“工程签证”时,不但要掌握“工程签证”的双重属性,还应全面把握工程实务中不予签证的几种情形:


 1、“工程签证”未附签证的原始资料。虽然对签证的内容做到了详细描述记录,但工程签证单后未附上造成本次签证的原始资料,如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业主联系单等附件。这种情况不予签证,建议退回,要求其完善签证附件。


2、未经设计及甲方人员书面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某些材料用料要求,由此而产生的“工程签证”,则不予签证。


3、只要能在工程竣工图中体现出来的,一律不予签证,要求按竣工图结算。否则很有可能造成竣工图和签证中工程量重复计算。


4、一些已包含在包干费、综合费、其它费中的子项,或已包含在定额或综合单价中的一些费用,无须再另行签证。


5、凡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中已经包含的内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可以通过设计变更调整的内容;可以通过施工方案调整的内容,不予签证。


6、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因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因施工单位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因施工人员工作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等,均不得进行工程签证。


6、施工单位为其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所增加的费用,不得进行工程签证。


综上: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实务中,我们不但要准确把握工程签证所赋予的法律内涵(工程签证的双重属性),而且还应加强工程签证管理,提高现场签证质量,有效控制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得以高效使用,使其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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